新个人所得税法小常识(大病医疗专项)

发布时间:2019-02-01

1、听说2019年起,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主体都有哪些?

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大病医疗的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呢?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和扣除额。


3、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那些资料备查呢?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举例:

假设花花在2019年大病一场,花费10万元,医保报销5.5万元,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是4.5万元,那么由花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怎么扣除?

花花的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是3万元,没有超过8万元限额,所以花花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3万元。


转自《窗口》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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